自96年1月2日起:
1.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2.由內政部移民署針對一般之外僑於核發外僑居留證時,配賦統一證號。
3.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申報所得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向當地移民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移民署及其所屬臺中、高雄及花蓮服務處提出申請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辦理現行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以下簡稱舊式統號)全面換發為新式統一證號(以下簡稱新式統號),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舊式統號:「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碼為區域碼,第2碼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CD,第3碼至第9碼為流水號,第10碼為檢查碼。
新式統號:「統一證號」計有10個欄位,第1碼為區域碼,第2碼為性別碼(8為男生,9為女生),第3碼為身分碼(數字0-6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7為無戶籍國民、8為香港澳門居民、9為大陸地區人民),第4碼至第9碼為流水號,第10碼為檢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