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僑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新制規定申報所得稅:(詳細規定請參考1801-1815)
(1)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2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3)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3.個人以出售當年度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個人 |
房地持有情形 |
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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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 |
持有期間 |
2年以內 |
45% |
超過2年且在5年以內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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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年且在10年以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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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0年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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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6年內以一次為限) |
1.課稅所得 4,000,000元 以下:免稅 2.課稅所得超過 4,000,000元 部分: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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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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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內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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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年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