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可分2項來說明:
1.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時
(1)國稅稽徵機關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額之財產,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2)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且符合限制出境規範所訂限制出境條件時,可以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但納稅義務人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解除出境的限制。
(3)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境手續。
2.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提前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其屬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
(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
(稅捐稽徵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