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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 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如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0-10-08

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之所得,非屬房地合一稅制之課稅範圍者,土地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要以這間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的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和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等證明文件,經過國稅局查明確實無誤的話,應該依上面的規定核算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至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成本及費用項目有那些,請參考第1139題解答。
前述所稱「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記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至於外僑出售房屋,如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所定之標準核定。該項標準請參考第1140解答。
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出售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其課稅規定請參考1801至1815 。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第9條)
(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