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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5 什麼是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之?

更新日期:112-04-20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為退職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至其計算方式如下:
若屬111年度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A.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B.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C.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開(1)、(2)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所得稅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