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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113-04-09

外僑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屬於租賃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分下列3點來說明:
1.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地價稅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2.房屋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房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上面所說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出租而支付之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如無法舉證必要要損耗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3.出租土地、房屋,如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都應以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112年度利率以年息1.475%計算。)
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給付額的20%課稅,並且不可以減除必要費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財政部74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23739號函)
(財產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