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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1-04-29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震災、風災、 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損失,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

(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