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1227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2.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台灣綠黨及新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