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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1-04-29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例如某甲是要保人,他的母親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他的母親是讓弟弟申報扶養,那麼這筆保險費的支出,某甲因為沒有申報扶養母親,所以不能扣除;他弟弟雖然申報扶養,但因母親的保險費是某甲支付,並不是他支付,所以他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另外,上面所說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2.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並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72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36291號函)

(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

(財政部108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