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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111-04-29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2.至於扣除額部分,列報符合所得稅法列舉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之規定者,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3.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2年2月27日台財稅第821479312號函)

(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

(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