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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
①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02,000元。
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