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1209 綜合所得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5-04-10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180,000元。
1.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不包括依勞動部法規放寬之年滿80歲且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14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未聘僱外籍看護工,須檢附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114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4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效的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勞動部公告病症或病況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其中項次第1項至第9項須年齡滿70歲以上;第2項至第7項須另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等影本。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114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長照需要等級等資料。
3.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14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致114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須檢附113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4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
4.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排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①經減除本項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②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