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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4-03-18

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請檢附: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3.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房屋,符合上開令釋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①經減除本項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②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