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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12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2年度為670萬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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