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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應課稅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但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另外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處罰:
1.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2.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3.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250,000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無下列情形之一者,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或②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③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捐稽徴法第41條及第48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第1、2、4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