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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收入或未依限據實申報填發相關文件或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3-04-09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2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已自動補報或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短計之所得額合計數或未正確歸類之所得額合計數在6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2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已自動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其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合計數之差額在6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60,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