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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更新日期:113-04-09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未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之期限,依規定格式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2%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股利或盈餘金額處20%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但是上面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予處罰:
(一)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可扣抵稅額在4,000元以下。
(二)屬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以後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者:
1.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60,000元以下者。
2.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金額40,000元以下。
(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第1、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