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人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包含下列機構:
1.境內
①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關)構。
②勞動部許可設立或登記的職業訓練機構。
③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④各級學校。
⑤設立目的與人才培訓有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⑥依法立案的短期補習班。
⑦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的公司法人。
2.境外
①國外政府的研究或訓練機構。
②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所列的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大專校院、高等學校及專科學校及高中職學校;未列入名冊的境外學校如經教育部認可者,亦可適用。
③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
3.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得列報減除。
(二)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