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1525 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應如何補救?

更新日期:111-04-29

扣繳單位應檢附以下資料,向任一國稅局全功能櫃臺申請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

1.各類所得扣繳稅款報繳證明申請書。

2.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影本(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得以(1)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之登記表,或(2)公司法第392條規定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代替),並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外國法人在臺未辦登記者,應檢附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之授權書及該法人組織於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若當地國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授權者之授權行為是否合法適格,應另檢附公司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以表彰其為該法人執行業務範圍之負責人、經理人身分。如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駐外機構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3.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負責人親自申請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4.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5.由房東申請租賃所得報繳資料時,應檢具房東身分證正本、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