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所得人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給付租金時按10%扣取稅款;權利金按10%扣取稅款。
2.所得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取稅款。
3.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4.若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者,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