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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繳納最低稅負? (2404)

更新日期:112-12-25

1、未享受租稅減免者。
2、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3、規模較小者(如獨資、合夥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4、獲利較低者【如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50萬元(自112年度起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者】。
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6、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
(財政部111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10470214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