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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享受租稅減免者。2.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3.規模較小者(如獨資、合夥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4.獲利較低者【如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者、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者】。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6.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財政部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439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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