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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免稅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2411)

更新日期:115-01-29

1.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3條)
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4第1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
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但不包括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
5.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參與交通建設及公共建設而受獎勵之民間機構、科學事業及公司因合併而繼受租稅優惠等所適用之免稅所得。(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及第15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
6.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
7.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
8.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金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及第3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財政部 102.12.31. 台財稅字第10204706990號公告)
(財政部 104.04.07. 台財稅字第10404543010號公告)
(財政部 105.01.27. 台財稅字第10504510120號公告)
(財政部 111.10.06.  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
(財政部 114.01.06.  台財稅字第11304692740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