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分二方面說明:
1.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並紀錄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根據有關帳證紀錄核實認定。
2.製造業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1項規定設置帳簿並紀錄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外,不予認定。
以上各該業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
(所得稅法第28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