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第2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1目之捐贈、第6目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2款之捐贈減除金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不包括第1款第2目、第4目、第5目之捐贈、第6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及第7目之捐贈)】÷(1+10%)×10%
3.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4.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5.對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4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6.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25%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7.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第2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8.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第2項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限額內,及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為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150%,自所得額中減除;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限額內,得按捐贈金額100%,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款)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
(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