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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那些事項?(2256)

更新日期:106-03-20

列報外銷損失應注意下列各項:
1.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列報外銷損失,但如該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2.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或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2)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3)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3.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