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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為營利事業時,其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應如何計算?(2111)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所得額有下面3個項目:
1.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之銷售利潤。
2.其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申報為「佣金收入」。
是以,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其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係按各該業分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財政部83.3.30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