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有關抵繳或抵減暫繳稅額之規定分3點來說明:
1.已取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可憑扣繳憑單備查聯影本,全額抵繳暫繳稅額。
2.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第33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49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第1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第40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7條);電影法第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6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抵減稅額,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明細表,全額抵減暫繳稅額。
3.公司組織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於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為避免增加廠商負擔,其尚未抵減餘額,仍准予全額抵減當年度之暫繳稅額。
(財政部77.3.2台財稅第770652529號函)
(財政部83.11.26台財稅第8316163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