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取得扣繳憑單之扣繳稅款,可憑扣繳憑單備查聯影本,全額抵繳暫繳稅額。
2.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15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49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1條(107年6月6日修正公布前第18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7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7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等法令,按相關規定抵減年限內尚未抵減之稅額者,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投資抵減明細表,全額抵減暫繳稅額。
3.公司組織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於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抵減應納稅額而未經核定者,為避免增加廠商負擔,其尚未抵減餘額,仍准予全額抵減當年度之暫繳稅額。
4.暫繳申報前,取得稽徵機關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電影法第7條、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或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及相關法規所核發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者,可於當年度暫繳申報時,申報全額抵繳當年度應納暫繳稅額。
(財政部77.3.2台財稅第770652529號函)
(財政部83.11.26台財稅第8316163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