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搜尋:房地交易、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營利事業、退稅
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財政部97.07.10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令)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