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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是否可以查調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納稅等資料?(0338)

更新日期:108-02-23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不可逕依該款規定,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89.11.1.台財稅第0890456469號函)
(財政部89.1.24.台財稅第089045033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