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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溢繳之稅款應如何申請退稅?(0333)

更新日期:110-12-21

這個問題分下列4點說明:
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例如: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方式,可以申報扣除之醫藥費,因收據遺失致未列報,可以在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檢送醫院補發之醫藥費用收據證明申請補報減除)。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4.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請求返還。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財政部74.8.9.台財稅第2021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