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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稅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標準,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如公司法或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至得否限制出境,應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財政部94.4.21.台財稅字第09404522480號令、財政部104.9.4.台財稅字第104046251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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