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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以發票日未逾繳納期限之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惟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而逾期補繳部分,仍應依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8.8.22.台財稅第35822號函、財政部78年4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36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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