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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0317)

更新日期:110-12-21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5.土地增值稅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但第6條第3項規定案件,自稅捐稽徵機關受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日起算。
6.稅捐減免所依據處分、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存在或所負擔義務事後未履行,致應補徵或追繳稅款,或其他無法依前5款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者,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起算。
(稅捐稽徵法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