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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限繳期限始繳納三分之一者,雖提起訴願,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可分下列2點說明:1.如其係依法提起訴願者,應就該補徵稅額之三分之一依法加徵滯納金。2.如係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訴願者,應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全數依法加徵滯納金。稅捐稽徵法第39條(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財政部80.4.8.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財政部81.10.9.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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