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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於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繳納稅捐之文書,如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轉帳代繳稅款者,其轉帳繳納通知如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如營業稅),依該通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間截止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關應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財政部89.05.16.台財稅第8904525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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