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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應受送達人權益並避免徵納雙方產生文書送達上之爭議,以公示送達稅捐稽徵文書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前段及第82條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製作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外,宜另行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文書或其節本。(財政部97.7.15.台財稅字第09700321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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