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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語,係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稅捐稽徵法第24條、財政部98.06.11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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