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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稽徵機關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儘速於限繳日期前答復,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因稽徵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仍應改訂繳納期間,通知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稽徵法第17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6條)(財政部70.1.3.台財稅第300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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