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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滯欠稅款,其法定清算人經限制出境後,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股東,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稅捐稽徵機關可否受理?(0345)

更新日期:108-02-23

有限公司滯欠稅款,其法定清算人經限制出境後,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俟其取得股東資格不存在確認判決後返還其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倘經衡酌無逾徵收期間、執行期間之虞,且依具體個案情形訂定附條件之擔保具結書,有助於租稅債權之確保者,可予受理,於擔保具結書上應載明提供擔保者之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以及期限屆至而條件未成就時,擔保品不予返還並轉為營利事業欠稅之擔保。又該擔保品轉為營利事業欠稅之擔保前,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就該擔保品移送行政執行,且同一滯欠稅款案倘有其他被限制出境者,尚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100.10.06台財稅字第1000033698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