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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納稅義務人回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0330)

更新日期:111-01-03

凡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第2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財產擔保係依法提供繳納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不得退還,第三人代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提供相當擔保者,亦仍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財政部82.10.26.台財稅第82048568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