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而限制其出境與解除其限制出境之規定為何?(0320)

更新日期:111-11-08

1.限制出境之規定如下:
(1)自104年1月1日起,限制出境案件除維持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案件,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外,尚須審酌是否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須有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或營業狀況異常之營利事業等情事始得辦理限制出境。惟如個人欠繳金額達1,000萬元(未確定1,500萬)以上、營利事業欠繳2,000萬元(未確定3,000萬)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3)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2.解除限制出境之條件如下:
(1)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2)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1.(1)之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4)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1.(1)之標準者。
(5)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6)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