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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利事業違章漏稅,而未於清算程序中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逕向法院聲請清算完結,致應補徵之稅款及罰鍰無法受償,稽徵機關可聲請法院本於對法人之監督職權,命令清算人重新將欠稅列入清算,清算人如不遵守法院命令,法院可依民法第43條規定科清算人以罰鍰之處分,並得依民法第39條規定將之解任,及依同法第38條另選清算人辦理清算。(司法行政部68.6.22.台68函民字第05991號函)(財政部68.7.31.台財稅第352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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