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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故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若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可免予處罰。(財政部86.11.13.,台財稅第8619249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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