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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對於「菸」與「酒」之定義為何?(5702)

更新日期:106-03-24

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依上開定義只對「菸製品」課稅,對菸草及薰菸葉等原料不課徵。
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依上開定義除對「酒類產品」課稅外,對「未變性酒精」也課稅,但已變性之酒精則不課稅。
(菸酒稅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