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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納稅義務人,可分為下列5種情形:(一)國內產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二)委託代製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三)國外進口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其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其納稅義務人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菸酒稅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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