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興建違章房屋,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某甲於 113年10月興建完成房屋1棟,未申領使用執照,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建造完成30日內,向稽徵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嗣於114年10月經查獲,除應補徵114年期房屋稅6萬4,000元外;因該房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 0.7 倍之罰鍰計 4 萬 4,800 元。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3萬2,000元。
案例二: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的房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乙公司為合法登記工廠,持有直接供其生產使用之房屋1棟,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15年11月 11 日經查獲該公司自113年10月起,即將該房屋出租供丙商號使用,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次期(115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115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15年期之差額房屋稅 5萬 8,000 元外;依房屋稅條例第 16 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應按其所漏稅額處0.7倍罰鍰計4萬600元。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2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