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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案例

更新日期:112-04-10

案例一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核定單價 × 面積 × (1-折舊率 × 折舊年數) ×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某甲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 3 段有 1 棟 5 層樓鋼筋混凝土(RC)造住宅房屋,於民國 85 年 3 月建造完成,總面積 25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 2,450 元,折舊率 1% ,供自住使用, 111年路段率為 290% ,某甲111年期應繳房屋稅計算如下:
2,450 元 × 250 平方公尺 ×(1-1% × 26 年)× 290% × 1.2%=15,773元

(一)房屋核定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 3 個因素分別評定:
1.房屋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 3 個項目要件換算單價
○1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
○2用途別(區分為 4 類,第 1 類國際觀光旅館、第 2 類旅館、第 3 類店舖、住宅、第 4 類工廠,其中以第 3 類戶數最多)。
○3房屋總層數(總樓層數愈高單價愈高)。
2.房屋如為高級住宅或房屋高度超過標準高度等,依照各縣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依財政部修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規定,房屋標準價格之適用,依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其完成日期,以使用執照所載核發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   以完工證明所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且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二)面 積:
以該房屋之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為準(各直轄市、縣(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惟若有違章增建部分,仍應計入。地下室供防空避難室或住戶之自用停車場使用者,可以免徵房屋稅。


(三)折舊率:
依各直轄市、縣(市)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標準表。

(四) 折舊經歷年數:
配合財政部 73 年 10 月 24 日台財稅第 61898 號函釋規定修正定義,課稅房屋自建造完成至課稅當年之年數。因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係自建造完成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 日止,每年徵收1次,是房屋之折舊經歷年數起算,以每年6月30日為準。

(五)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
依據房屋所處街道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等,擬訂房屋位置所在街路之地段等級。如臺北市松壽路之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經評定為 290% 。

(六)稅率: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案例二

某甲新建一間房屋面積為 180 平方公尺,其中 15 平方公尺供作營業使用,其餘面積供自住使用,假設每平方公尺核定單價為 8,550 元,路段率 200% ,則某甲當年應納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一) 非住家用(供營業用)面積雖僅為 15 平方公尺,但因不得少於180 平方公尺之 1/6 ,故以30平方公尺計,而營業用稅率為 3%,故其房屋稅稅額計算如下:
8,550 元 ×(180 平方公尺 × 1/6)× 200% × 3% = 15,390 元

(二) 自住使用之住家用面積 150 平方公尺(180 × 5/6)之房屋稅稅額為:8,550 元 × 150 平方公尺 × 200% × 1.2% = 30,780 元

(三) 某甲當年應繳納之房屋稅額為:
  15,390 元 + 30,780 元 = 46,17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