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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貼心小叮嚀

更新日期:114-05-19

有關房屋稅: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所課徵的一種財產稅。
所謂的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納稅範圍:
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納稅者: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 1 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 

房屋稅的計算:
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
房屋核定單價 × 面積 ×(1-折舊率 × 折舊年數)×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適用稅率 = 應納房屋稅

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

課稅所屬期間:
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按年計徵)
如對房屋稅有任何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編輯說明
租稅收入是為支應政府施政最重要之財源,政府依法向人民徵稅,人民自應依法繳稅。
為滿足納稅人『知』的權利,稽徵機關編製『宣導手冊』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相關的租稅常識,並維護其應有的權益,進而依法納稅,避免受罰。
本宣導手冊,由下列主編機關完成初稿後,徵詢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意見,再由主編機關彙整修正完稿後印製,力求手冊內容充實完整。
備註:
1.手冊內容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歡迎上網查閱使用。
2.本手冊資料依編印時之相關規定編印,法令如有修訂,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稅     目

主編機關

娛   樂   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印   花   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   價   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契        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   屋   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使用牌照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服務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