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 稅 對 象 |
房 屋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車庫等。 |
二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 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 1.0 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 2.0 公尺或 1.0 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工廠類建築物之陽台不適用)。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間:
房屋稅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3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以10%為限。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規定,原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仍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