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持有房屋應繳納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4-30

一、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車庫等。

、注意:
◎建築物陽台、屋簷及出入口雨遮突出牆心 2.0 公尺,或樓房雨遮、花臺突出超過 1.0 公尺者,自其外緣分別扣除 2.0 公尺或 1.0 公尺後,剩餘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工廠類建築物之陽台不適用)。
◎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三、繳納期間: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31日止,由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 3 日加徵本稅 1% 滯納金,最高以 10%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