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課稅所屬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1年徵收1次,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 日止。
二、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答:
(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4)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三、小財在全國持有10戶房屋,其中3戶供自住使用、3戶供兄妹居住(非自住)、其餘4戶空置,房屋稅將如何課徵?
答:
假設各地方政府均依財政部113年4月1日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距稅率基準」訂定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小財房屋稅課徵情形如下:
(1)小財3戶供自住使用房屋符合自住要件規定,適用稅率1.2%。
(2)小財將3戶供兄妹居住之非自住房屋轉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適用稅率1.5%。
(3)小財空置的4戶住家用房屋,在直轄市適用稅率3.8%,在非直轄市適用稅率3.2%。
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或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答:
(1)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計算自住房屋或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全國總持有房屋戶數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2)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單獨所有A屋,與配偶乙共有B屋,均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規定,爰以納稅義務人甲、乙及未成年子女家戶歸戶計算計有2戶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另倘甲與配偶乙僅共有B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且與未成年子女於全國並無其他房屋,則B屋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稅率為1%。
五、年度中房屋買賣,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
答:
(1)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2)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 A 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 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 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六、房屋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是否馬上要繳房屋稅?
答:
不用。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七、年度中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1)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 1 個月者不計。每年 3 月 1 日起至6 月 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2)舉例說明: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房屋稅,該屋114年期房屋稅將按9個月(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期間計算;倘A屋自114年4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2月28日),爰該屋114年4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於115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 114年4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5個月。
八、年度中房屋拆除,是否還要繳納房屋稅?
答:
(1)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2)舉例說明:甲於113年12月25日拆除持有的住家用房屋A屋並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於114年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已無A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惟甲仍須就A屋未拆除期間(113年7月起至113年11月,計5個月)之房屋稅,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 日繳納;至於113年12月之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計課房屋稅。
九、房屋原作營業使用變更為自住使用,其申報變更房屋稅稅率的規定為何?
答:
(1)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2)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 屋供營業使用,該屋自113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甲君倘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因稅額減少,可自當期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十、房屋稅新制施行第1年(114年期),自然人持有超過3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需要申報擇定免徵房屋稅嗎?
答:
(1)因應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上路,自然人於114年2月28日持有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向任一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將分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函復核定情形;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4年2月28日之房屋稅額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擇定之房屋倘與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同,該等房屋自次期(115年期)開始免徵。
(2)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B、C、D計4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114年2月28日房屋稅額分別為2,400元、2,000元、1,500元及1,000元,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A、B、D戶免徵房屋稅,因甲君未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擇定,稽徵機關將依114年2月28日稅額高低核定前3戶(A、B、C)免徵房屋稅;115年期則依甲君自行擇定A、B、D戶免徵房屋稅。
十一、建築物地下室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1)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2)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3)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4)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財政部94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5310號函釋略以,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十二、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十三、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答: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特定工廠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仍屬有別,非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尚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
十四、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十五、自住使用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答: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使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
(1)自住使用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所以,一般民眾持有房屋如符合上述要件者,其房屋稅率跟往年一樣沒有改變。
(2)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所以,是類房屋亦可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1.2% 課徵,目的係希望透過租稅優惠稅率方式,鼓勵民眾擔任愛心房東,將其多餘房屋出租給弱勢團體,不僅可增加房屋供給,而且可降低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
十六、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如何適用稅率?
答: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除符合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可按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外,其餘因不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因此,法人持有之住家用房屋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